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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件与资料->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穗天教[2006]1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直属单位:

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办”)制定的《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教育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业经教育局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并于6月25日前,将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信箱报到科研办thketi@126.com。执行过程中有疑问请向科研办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教育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3、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4、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容梅、祖晓龙,联系电话:87573603、13380025632)

 

 

 

 

 

 

 

 

 

 

附件1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加大区对教育科研的规划、指导力度,促进天河区教育科研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精神,站在时代的前沿,为天河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天河教育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三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基金资助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主要是资助开展促进天河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的机构和个人,择优资助以下课题:

1.促进天河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2.有助于全面推进天河区素质教育改革的实验研究课题;

3.有助于推动天河区教育信息化的研究课题。

各类来源的课题均须在天河区立项方可获得天河区资助。

第四条  天河区资助的研究课题,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列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课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章     

 第五条  天河区成立“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对天河区的教育科研进行领导和管理,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物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研室。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区教科研发展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

2.制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办法及有关章程、规定、制度,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3.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和评审、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和推广工作。

4.负责全区科研经费管理:包括日常经费管理、科研经费划拨、科研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等。

5.监控研究进程。对各级批准立项的项目实行全程监控,包括经费的使用、研究进展情况等。

6.负责协调区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和组织的关系,组织开展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活动,促进区内外交流与合作。

7.搞好科研服务,提供科研技术指导、科研人员培训、信息搜集服务。

8.做好科研成果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9.组织、参与部分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区内各中小学要设立本校的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由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的教科研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第七条  天河区每五年发布一次中长期课题规划,每年公布年度课题指南。采取自由申报、公开竞争、统一评审的方式确定当年的教育科研选题。

第八条  国家、省级、市级研究课题不受天河区发布的课题指南所限,但要首先在天河区立项并备案。

 

第四章     

第九条  研究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天河区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国家、省、市教育科研机构的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之内。申报范围超出课题指南的,应视课题的具体情况由教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小学高级以上或中学一级以上的职称资格。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要在对所申报课题的意义价值、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进行详细论证和设计的基础上写出完整、可行的研究方案,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天河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书》,送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课题负责人(也称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课题,所负责的立项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立项课题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申请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且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分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书进行汇总、分类和资格审查,然后交规划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1.对天河区教育改革和发展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或理论指导作用;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对课题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获准立项,并由评审小组填写立项意见书。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由评审小组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经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规划领导小组向课题负责人发放课题立项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省级、市级科研课题,并申请在区立项的,区不组织评审。只有已获得上述单位立项的,方可根据天河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是否给予区科研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评审立项的课题一般每个单位不得超过三项,但对少数研究力量集中的单位,可适当提高限额。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资助科研经费开支主要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

2.调研或参加学术活动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其标准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包括会议室租金、误餐补助等,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但不得租用高级饭店或宾馆开会,会议一般不住宿。伙食补助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网站维护费、上网费;

5.必要的专家讲课费、咨询费;

6.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稿费及审稿费;

7.成果鉴定费;

8.课题研究必备的小型仪器设备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列入天河区教育科学规划的项目,可向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助,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务实、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天河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书》内编制明确的科研经费预算申请,并附分阶段开支计划。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规划课题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节约留用的办法。所批准的规划管理课题科研经费,一般不予追加。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规划课题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并按课题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规划项目的各项开支,均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法人提交经费支出请示,经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书》内的《课题经费支出情况表》,并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由局财科统一拨付二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九条  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会同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课题结束三个月内编制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总决算表,并连同《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一式两份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经费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天河区教育局结转为其他项目经费核销。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教研经费中不得少于80%用于教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局委托著名专家、学者或机构作有关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或局拟参加由著名专家、学者主持的研究课题,可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天河区教育局出具课题委托书,由被委托方提交课题实施计划书和资金预算计划书,待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再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课题进度将课题经费分批拨付给被委托方。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天河区立项课题的管理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第三十四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立项课题研究,对课题负责人及其主要参与者进行教育科研系列培训,以提高研究者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课题研究的深入开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科研咨询指导,组织同类相关课题负责人的协作、研讨,帮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经正式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课题申报人应将该课题经修改后的正式方案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及时(一般不超过立项公布日期一个月)召开开题会,向本单位宣布批准立项通知,介绍研究方案,并进一步落实研究工作,也可以征求专家的建设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科研课题,要负责论证、指导(包括:课题发展方向、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科研工作的开展。课题组应建立课题的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专(兼)职的资料员,以确保研究档案的完整、有序。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在每个大的研究阶段结束后,应完成书面的阶段总结报告交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的(指全校性的或校际间的)课题研讨会,此类活动应提前一周报告课题管理单位,以便派人参与。

第三十八条  跨年度的立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于每年十月底前,填写《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书》,向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学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个学年度研究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协同管理有关单位将不定期的以各种方式对各项课题进行阶段性检查,并于年初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年度报告情况,向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四十条  在立项课题研究过程中,因故需对研究方案、参加人员等作重大调整或要求终止研究者,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书面申明理由,填写《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变更申请报告》,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一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全部成果汇报,进行经费结算,并提出验收、鉴定申请。

 

第八章     验收、鉴定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局科研课题的验收、鉴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及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共同实施。

第四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整理以下结题材料:a.研究方案;b.研究成果主件、附件,含成果鉴定书(复印件);c.研究总报告,含自我评价材料;d.反映课题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e.研究经费决算,含经费总支出情况表和资助经费预算表;f. 《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g.《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四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课题鉴定的具体事宜(参见《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第三章),包括确定结题方式、时间,邀请专家鉴定等,并填写《天河区教育局立项课题年度检查安排表》,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监控、参与。

第四十五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到上述结题资料后,一般于10个工作日予以反馈。

第四十六条  立项课题成果的鉴定,主要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和通讯鉴定。鉴定由课题承担单位主持,专家组成员由各课题承担单位聘请,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组成员在鉴定会上听取课题组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检测组的检测报告和考察现场。鉴定组成员还将向课题组成员就课题研究的一些问题提出质询并听取解答,然后对课题研究的价值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评议,形成鉴定意见,由鉴定组组长填写《天河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鉴定组成员签名后加盖课题承担单位的公章。

通讯鉴定,采用通讯方式,组织专家对成果分别进行书面评议,最后形成综合意见。

第四十七条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详见第四十三条)一份交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存档。验收合格后发给《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推广、应用

第四十八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课题成果,教育局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九条  对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材料上报,争取国内更大面积的推广。

第五十条  对一些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可以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成果出版。

第五十一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举行教育科研成果报告会,汇编教育科研成果集,推广全区的优秀成果。

第五十二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已结题的科研课题,根据应用和推广的实际情况,进行科研成果评定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教育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修订稿)

 

一、 科研经费的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天河区教育科研事业的繁荣,加快我区教育发展和改革步伐,保证天河区教育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教育科研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助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是指从财政拨款中列支,或接受上级部门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教育科研经费。

第三条  资助范围:资助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主要是资助开展促进天河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经批准列入天河区教育科学规划的项目,可向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助,同时鼓励自筹科研经费。

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规划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节约留用的办法。资助经费一般不予追加。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天河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书》中,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明确的科研经费预算申请,并附分阶段开支计划。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并按课题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督使用。

第七条 规划项目的各项开支,均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法人提交经费支出请示,经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书》内的《课题经费支出情况表》,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由局财科统一拨付二期资助经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的审计检查。

第十条 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会同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课题结束三个月内编制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总决算表,并连同《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一式两份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经费代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天河区教育局结转为其他项目经费核销。

第十一条  对于局委托著名专家、学者或机构作有关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或局拟参加由著名专家、学者主持的研究课题,可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天河区教育局出具课题委托书,由被委托方提交课题实施计划书和资金预算计划书,待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再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课题进度将课题经费分批拨付方案报教育局财科,并由财科拨付给被委托方。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会议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小型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金、误餐补助等,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支出,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或饭店开会,会议一般不住宿。伙食补助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调研或参加学术活动的差旅费:为完成研究任务所必需的调研费用,可由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调研或参加学术活动的所需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其标准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调研费中还包括必要的有偿咨询费。

第十五条 上网费、图书资料费、审稿费、稿费、成果鉴定费、必备小型仪器设备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上网费、网站建设或维护、资料购置、邮寄、复印、打印、扫描及研究成果的印刷等项费用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应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帐,但严禁购买与规划研究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书籍及其他物品。聘请专家培训、审稿、鉴定成果,可参照讲课费标准酌付审稿费、成果鉴定费。

稿费标准:60元/千字;60元/课件

审稿费:  40元/篇

网站维护费:130元/月

支付专家讲课费用标准如下:       

        专家级别

标准(元/天)

教授

800

副教授(中学高级教师)

500

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300

中学二级教师

250

    第十六条  属委托课题的承担者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天河区教育局不对其做硬性规定。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资助科研课题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根据国家科技、社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的研究课题,包括: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区教育局委托研究课题及其他由区教育局立项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申报课题经评审通过,课题负责人应当与区教育局签订《科研课题合同书》。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并对课题的按时完成和保证质量承担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任。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科研课题合同书》。未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能随意更改《科研课题合同书》的内容。

第四条  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及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共同实施。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区级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办法》、《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学研究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课题管理、检查和验收工作,保证课题完成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研究工作的管理、检查

第六条  区教育局实行资助科研课题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0月为课题年度检查月,对本年度应完成课题进行后期检查,对在研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对本年度立项的课题、特别是重大政策性课题进行早期检查。课题年度检查要严把进度关、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

第七条 区教育局的管理职责:

(一)对研究任务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抽查;

(二)通报课题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三)审批各单位报来的关于课题管理的请示和报告;

(四)汇总课题年度检查情况,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课题管理的建议、办法。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将承担的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课题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提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科研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经常性课题管理工作。

(二)审批、审核上报课题组负责人关于课题管理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采取具体措施,利用激励和调控机制,在提供课题研究条件、研究经费、出版补贴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四)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进行年度检查,对其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书》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课题的执行情况,填写《课题完成情况表》。

(五)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课题管理任务。

(六)未经批准,不更换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自我管理的职责:

(一)组织和带动课题组成员严格履行科研课题合同,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遵守课题管理各项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对于更换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调整课题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中止课题等重要变动,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

(三)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课题年度检查内容及时检查、总结本年度的工作,如实认真填写《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书》各个栏目,并提供最终成果(当年完成课题)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在研课题)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8日至31日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所在单位、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1份。

(四)记录从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对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进行存档。

(五)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课题管理其他任务。

第十条 课题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本年度应完成课题:完成情况、验收情况及成果质量;尚未完成的课题:未完成原因及延期时限。

(二)本年度在研课题:《科研课题合同书》执行情况;阶段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有因调动工作、出国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缺员或未经批准更换人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天河区教育局教育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修订稿)》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无影响课题完成的其他问题,以及其他不符合天河区教育局颁布的有关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本年度新立项课题:是否按期开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有何困难和问题。

(四)区教育局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变更报告,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一)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调动、出国进修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工作,需要更换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

(二)调整课题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或中止课题研究;

(三)资助不当,课题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反映下列情况和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更换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或中止课题研究;

(二)未经批准,课题组负责人擅自修改、变更课题设计和研究方向;

(三)学风极不严肃,弄虚作假,未经实质性研究而以不符合课题设计的其他作品代替课题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用课题经费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置固定资产、安装电话等,或贪污挪用;

(五)课题组负责人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课题组成员干扰、阻挠课题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违背《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天河区教育科研经费管理条例》(修订稿)和本实施办法的现象和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缓拨、减拨或停拨课题经费;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撤换负责人或撤销课题;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为了评估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研究过程及成果的质量、水平,课题必须通过验收方可结题。

第十五条 课题验收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一)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重大应用研究项目、重大政策性研究课题由区教育局科研办负责组织并主持验收;

(二)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区教育局委托课题承担单位主持验收;

(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各类课题验收的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报《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下称《验收结项申请书》),并提供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验收使用。

(一)申请课题结题验收需准备材料:

1.科研课题申请书、合同书(2005年以后立项课题提交)、立项证书;

2.验收结项申请书;

3.国内同类研究查询报告;

4.政府或其他部门的采纳意见和使用情况报告(重大政策性研究课题提交);

5.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和被引用证明。

(二)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课题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可申请免予验收评审:

(一)已通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

(二)整体已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

(五)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

凡属上述情况,要求免予验收评审者,必须填报《验收结项申请书》,在申请表中选择免予验收评审,填写所有栏目,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和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申请免于验收评审者应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一般课题申请免于验收评审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的验收均实行通讯评审。

第十九条 验收小组的组织:

(一)重大课题的验收小组由7人组成,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验收小组由3人组成,人选由天河区教育局确定;

(二)验收小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验收小组负责人也可由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能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验收小组正副组长;

第二十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被验收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并有较高的学术成就;

(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阅读和研究验收课题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 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实施与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合同书中有关要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三)课题研究成果达到何种水平,已达到或预期达到综合效益如何;

(四)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五)对课题研究合同完成情况、完成综合质量作出明确评价。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实施验收评审。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验收结项申请书》、送请验收的成果等材料后应登记、审核,并及时确定、通知主持验收单位。

(二)主持验收单位应至少在10天前向验收小组成员寄送验收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以保证验收小组成员有足够时间阅读,准备验收意见;

(三)验收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小组组长综合验收专家意见,撰写验收结论,并填入《验收结项申请书》。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主持验收单位上交的有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四)验收要严把学术质量关,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不能通过验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防止无原则吹捧的不正之风;

(五)凡课题验收经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可申请结题。验收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一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申请二次验收。对验收等级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及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课题,区教育局将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凡承担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并已超过一年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也照此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费用包括验收专家评审费、邮寄通讯费。验收工作的组织者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章 课题的结项

第二十四条 在课题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可申请结题。申请结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免于验收评审的应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经审计和检查,课题经费使用合理;

(三)验收成果确属课题组的课题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第二十五条  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结题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核通过者发给《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结项证书》和《天河区教育局立项科研课题成果登记表》。课题组按照要求完成科研成果登记。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左上方或符合出版规范的其他地方标明“天河区教育局资助科研课题”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的过程管理,逐步实现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档案的管理原则

1.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档案由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并于申请结题时送交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课题组应对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时进行整理、记录。报送的材料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形清晰、有利于长期保存。抄写的材料用墨水笔或签字笔书写;打印的材料用A4型纸。附电子资料一份。

二、归档范围

凡反映课题研究进程、具有查考价值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及声像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其内容一般包括:

1.研究准备阶段:《天河区教育科研课题申请书》、开题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等。

2.研究实施阶段:重要研讨活动的综述、阶段性成果及重要调查的调查表及统计结果、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中期检查报告等。

3.研究总结阶段:专著、论文、结题报告、研究经费决算、鉴定材料等。

4.成果奖励及推广材料:鉴定申报材料、专家鉴定书、获奖证明材料、成果推广材料、推广意见、申请专利材料等。

三、归档时间

1.随时归档:各课题组的材料在产生后及时归档,并上传到天河部落相应的BLOG中。音像材料建议以光盘形式存档。

2.定期上报并存档: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

 四、档案查阅

 1、课题成果未公开发表前,天河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有责任为课题组保密,非本课题组成员不得调阅该课题档案材料。

    2、课题成果公开发表后,可持单位介绍信经课题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查阅有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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